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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中小企业促进法最新

admin 素质提升 2024-06-20 27浏览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包括

1、财政专项补贴政策 针对中小企业在发展方面的不稳定性和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我国依据中小企业的成长特点以及国家宏观的经济发展政策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主要表现在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财政支持。

2、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3、第十八条 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就业优惠。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贫困户、残疾人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

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5、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的事项。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什么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2、另外,全国人大最近在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着眼于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今年人大常委会将围绕规范非税收入开展专题调研,推动企业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3、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如何做到依法行政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做到依法行政的方式是: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学法懂法,提高依法决策能力,统揽全局,依法决策;恪守行政道德,打造“责任行政”;坚持政务公开,积极接受监督。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宣传和普及法律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没有其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就难以推进,要积极主动向全社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争取支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快配套法规的建设工作,提高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快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听证、专家论证、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四是严格行政执法。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效果。因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积极依法行政,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分

1、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2、农、林、牧、渔业\x0d\x0a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x0d\x0a工业\x0d\x0a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4、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

5、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6、简介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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